医疗收费及价格公示制度
浏览:(15140) 发布时间:2007-3-12 17:16:11
1.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
(1) 在门诊大厅收费处上方设置电子滚动式显示屏,各收费窗口设置双向显示屏,公示药品、医用材料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名称、规格、计价单位、价格及批准文号。
(2) 药品价格由药剂科专人负责输入,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。
(3) 医用材料由设备科仓库管帐员负责输入,医用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。
(4)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物价科负责输入,如有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出台,执行市物价局文件,于实施时间按新价格收费。
2.单病种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,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全区卫生系统通报公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