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对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,目的是警示和教育,以促使医务人员提高遵纪守法、规范行医的自觉性,也是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。
第二条 医院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卫生行业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对医务人员中出现的违法、违规行为,要予严肃处理。
第三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其行为及处理结果将在全院进行公示。
1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特别是违反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列》、《护士管理办法》、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》等卫生法规制度及其它医疗操作规范的;
2、工作作风不严谨,执行规定不认真,服务态度粗暴等,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;
3、责任心不强,协作意识差,工作推诿,造成不良后果的;
4、对患者有“生、冷、硬、顶、推”以及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等现象的;
5、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、一类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;
6、违反医疗规范,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,收受财物的;
7、隐匿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,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;
8、违反临床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规定,开大检查、大处方或不按规定使用抗生素,情节较严重的;
9、不按规定项目收费,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,以及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;
10、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,未及时上报、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;
11、违反卫生行业纪律“八不准”,收受或索要“红包”、 回扣行为的。
二、公示方法与形式
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,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,提高遵纪守法、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,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。对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示,应当事实清楚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。公示方法主要为:文件通报、院报、网站或行政例会通报、宣传栏、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等,同时将公示内容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