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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收费及价格公示制度
浏览:(15392) 发布时间:2007-3-12 17:16:11

1.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

    (1) 在门诊大厅收费处上方设置电子滚动式显示屏,各收费窗口设置双向显示屏,公示药品、医用材料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名称、规格、计价单位、价格及批准文号。

    (2) 药品价格由药剂科专人负责输入,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。

    (3) 医用材料由设备科仓库管帐员负责输入,医用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。

    (4)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物价科负责输入,如有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出台,执行市物价局文件,于实施时间按新价格收费。

2.单病种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,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全区卫生系统通报公示。

地址: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338号

电话:0415-6161187、616198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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